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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新植果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中国大连    日期:2018年03月12日   


大农发〔2018〕33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现将《大连市新植果树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市新植果树项目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市果业发展,进一步推进全市农业转型升级,优化水果品种品质和区域布局,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范围

涉农区市县(先导区)当年新发展的果树。

二、建设标准

1.集中连片面积达20亩以上(含20亩);

2.栽植品种优良;

3.具有基本完善的基础配套设施;

4.采用科学栽培技术措施;

5.科学合理密植,当年成活率达到90%以上;

6.不占用基本农田。

三、补助标准

新植大樱桃每亩补助500元,蓝莓每亩补助800元,其它水果每亩补助400元。

四、项目申报程序

项目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扶持方式,采取项目单位申请、乡级初审、县级审批、市级备案的管理制度。

(一)生产主体申报

项目单位(个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大连市新植果树项目申报表》。

(二)乡级检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项目的内容逐项进行检查核实,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以正式文件报送区市县(先导区)农业主管部门。

(三)县级验收审批

区市县(先导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新植果树项目验收、审批。对上报证明材料应进行认真审核,并做好建档备查。

(四)市级备案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向市农委和市财政局报送项目总结报告,并附《大连市新植果树项目汇总表》。备案截止日期为每年8月31日。

(五)资金拨付

根据当年区市县(先导区)项目验收结果,市农委提出资金需求,市财政局列入下年度财政资金预算。项目资金实行跨年度支付。

六、绩效考评及责任追究

(一)项目完成后,市农委参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对各区市县(先导区)进行绩效考核,在此基础上形成市级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并函报市财政局。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与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各级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管理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大连市新植果树项目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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